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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进一步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
【信息时间:2021-08-17 08:10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近日,中共许昌市委办公室、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联合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许办〔2021〕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充分考虑未来一个时期全市社会救助制度的发展趋势及时代要求,提出了兜底保障基本民生的综合改革举措,为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指明了方向。

《实施意见》确定了近期和中长期两个改革的总体目标:到2022年,实现社会救助体系分层分类、城乡统筹,机制高效顺畅,制度完备成熟。到2035年,实现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困难群众,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密实牢靠。

《实施意见》按照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总体思路,突出统筹救助资源、增强兜底功能、提升服务能力,体现出六“新”。

一是救助对象有新扩展。《实施意见》规定,可依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将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纳入低保范围。对已纳入基本生活救助的,以及不符合低保、特困供养等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和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根据实际需要给予相应的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专项社会救助。进一步完善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拓展低收入家庭救助帮扶政策。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实现兜底救助政策与乡村振兴战略有效衔接,及时对致贫返贫人口按程序实施救助。

二是救助标准有新提升。《实施意见》要求,规范基本生活救助标准调整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合理制定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已享受低保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以及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增加低保金额或拉大补助档差。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

三是救助程序有新突破。《实施意见》提出,建立完善主动发现机制,村(社区)组织要将走访、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列为重要工作内容,及时向乡镇(街道)报送救助对象家庭人口、经济状况等重大变化情况。优化审核确认程序,将低保、特困供养、小额临时救助等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对没有争议的救助申请家庭,不再进行民主评议。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相关证明材料,不再要求提供。

四是救助管理有新要求。《实施意见》明确,稳步提高困难群众救助标准,逐步缩小城乡困难群众救助标准差距,加快实现城乡救助服务均等化,有序推进社会救助融合发展。提升基层能力,健全社会救助对象定期核查机制。对特困人员、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低保家庭,原则上每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家庭,原则上每半年核查一次。复核期内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再调整救助水平。规范救助对象家庭人口、经济状况重大变化报告机制。

五是救助服务有新模式。《实施意见》指出,建立困难群众探访关爱制度,前移兜底保障关口,推动社会救助工作从“被动申请”变为“主动发现”、“刚性管理”变为“精准服务”。鼓励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加快由单一物质救助转向“物质+服务”模式、“送钱送物”转向“送钱送物送服务”“单一救助”转向“多元帮扶”。帮助救助对象构建家庭和社会支持网络,加强社会救助信息化,推进现代信息技术在社会救助领域的运用。依托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体系,健全完善社会救助资源库,推进社会救助信息共享。

六是救助绩效有新内容。《实施意见》强调,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绩效评估机制,加强救助资金使用、项目建设、示范评选的监督管理,健全社会救助工作保障、社会救助政策实施过程和执行效果以及工作创新的评估。采取发放调查问卷、走访等方式,开展社会救助对象满意度调查。